城市规划的客观物质基础就是城市的自然生态环境。
[10] (一)立法架构的两种思路 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立法基本对应事前、事中、事后环节进行规定,但仍存在一些差别,主要体现在对五大决策程序的处理上:有的规定对之并不单独列章进行规定,有的规定则突出五大决策程序的重要性,以五大决策程序制度为章架构立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对象的接受程度,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概率等)。

[11]苏州市同时使用概括+反面列举方式为行政机关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提供依据,《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2条第1款概括规定: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的活动。[13]海南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黑龙江省、广东省、上海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北京市10余个区县都已出台关于政府法律顾问的规定。条例作为中央层面立法,构建程序制度应当使之具有可操作性,避免条例出台后地方仍需大量重复立法细化规则。决策实施评估既涉及评估方法、数据采集及处理等专业性问题,也涉及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的分析与判断等主观性问题,由决策执行机构评估存在启动难、评估不客观等问题,委托中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更能保证评估的中立性、专业性、科学性,更有助于得出客观、真实、高质的评估结果。2、公众 公众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属于决策中的外部主体,与决策机关之间形成外部法律关系。
地方立法关于合法性审查主要针对第二个阶段,即由决策机关法制机构开展的合法性审查。[8]这五个规定是:《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5] 参见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
[16] Lu Ning, The Dynamic of Foreign policy Decisionmaking in China , Boulder , Colo:Westview Press,1997.p.9 [17] 参见钟之成:《为了世界更美好——江泽民出访纪实》,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年版,第2-25页。(二)国事活动条款的立法阐明与宪法解释 国家主席依据国事活动条款开展元首外交,亦是实施宪法的过程。霍斯特•克勒就任德国第九任总统后,发挥其担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经验,倡议发起《德国——非洲论坛》,扩展德国的视野。因此,国家主席进行外交活动既受到宪法的制约,必须遵守宪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亦受到现实权力运作形态的制约。
该做法主要在李先念担任国家主席期间采用,国家主席每次出访后即委托随行的外交部高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42] 根据1954年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

[15] 强世功提出从不成文宪法的角度理解中国宪法秩序,认为中国的不成为宪法有成文宪章、宪法惯例、宪法学说、宪法性法律等。[55]我国的元首外交是指国家主席参与的正式及非正式的首脑外交活动,既有国家元首本人直接参与的,也有国家主席委派特使或者代表参与的外交活动。而从内容上看,这些外交活动不单是具有形式性或者礼仪性的特征,还可能具备一定的实质性内容。二是对宪法第81条进行国事活动条款的解释,即该条款自主性和象征性两项教义学特征,同时将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的活动纳入到国事活动的规范内涵之中。
[21] Susan V. Lawrence ,Chinas Political Institutions and Leaders in Charts,CRS Report for Congress, November12, 2013, pp.22-26 [22] 胡勇:《中国元首外交的实践地位和法理空间》,潘忠岐主编:《国际责任与大国战略》,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18页。[60] 同前注6,许崇德文。[19]从1983年到1993年,国家主席李先念、国务院总理李鹏先后担任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这一时期邓小平是我国外交决策的核心,国务院及外交部等政府机构在对外工作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主席在外交中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51] 与元首外交相近似的概念是首脑外交,两者都是从外交的主体进行界定。
(三)国事活动条款的规范对象:元首外交 修宪者创设宪法规范,形成宪法秩序,其背后隐含着修宪者的规定意向、价值追求和对规范对象的考量,因而宪法条款以及修宪者规范意向与目标约束宪法规范的对象。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界限表现在宪法规范体系和实际政治运作中对国家主席的制约。

[11]它推动着中国实施更加积极、务实的外交政策,并落实到具体的外交实践中。[28] 《汉语常用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88页。
[43] 根据1975年我国《宪法》第1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国家的预算和决算,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24] Larry Cati Backer, Party, People, Government and State :on Constitutional Values and the Legitimacy of the Chinese State-Party Rule of Law Syatem , Boato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Vol. 30:331 [25] 韩大元等:《现代宪法解释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第7页。因此,接受外国使节条款的分析将有助于理解国事活动条款的规范内涵。2. 元首外交的结构形态 元首外交的结构、特点客观上决定国事活动条款的规范内涵和解释方法。概言之,日本天皇进行国事行为的实质决定权在内阁和国会。按照近年来的惯例,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推举中共中央总书记经全国人大选举后担任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
[28]《现代汉语规范用法大词典》对活动的理解是,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行动。[49]也有利于国家机构的完善。
在此背景下,2004年宪法修改增加国事活动条款,既维护宪法的权威性,也增强宪法规范对政治现实的调控能力,实现宪法秩序的稳定。从而保证宪法体系内在的统一性、无矛盾。
二、国事活动条款入宪的背景 (一)国家主席的外交实践 文革结束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提出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两大主题的重大战略判断。[66] 同前注63,孙谦、韩大元主编书,第78-79页。
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人民日报》,2004年3月9日。因而,国事活动条款,将有助于更好发挥国家主席的主动性,实现国家利益。[31]实践中确立的三位一体的宪法惯例为中国元首制度改革提供思想基础和制度实践。接受外国使节是各国元首所普遍行使的一项职权,在更大程度上只是属于礼仪性的事务,并非什么权威问题。
[24]然而,亦须看到该制度的运作也存在不足,如不同职位之间的换届并非同时进行,一旦遇到紧急状况时难以在宪法框架下进行协调。《辞源》将国事定义为国家的政事,即国家的重大政治问题。
如《德国基本法》第59条规定,德国总统在国际法上代表联邦,有权代表联邦签订条约,以联邦的名义与外国缔结条约,派遣和接受使者。事实上,三位一体的权力结构是通过个人兼职的方式逐步实现的,而兼任者依据不同的身份行使不同职权时,具有各自不同的权力关系和问责逻辑。
[4] 参见翟志勇:《国家主席、元首制与宪法危机》,《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国事活动作为概括性条款,具体内涵应通过国家立法和宪法解释不断阐明。
[68]国事活动内涵的不清晰使得国家主席的外交实践与宪法规范之间产生一定张力,客观上制约了国家主席开展元首外交的合宪性与正当性,也损害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作者简介:孙如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此外,外交活动的高度政治性和时效性决定了国家主席在开展元首外交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同的情况和问题,而宪法又不可能将国家主席的这些外交活动完全列举,因此在宪法规范调整的范围内,主席行使职权仍然需要一定程度的机动灵活。[7] 而钱宁峰博士将国事活动与日本宪法中的国事行为对比,认为可以将国事活动作为国家主席从事政治活动的总称,进而区分为广义的国事活动和狭义的国事活动,国家主席可冀此职权发挥其影响力,并将其对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影响通过宪法体制得以实现。
[61] 参见前注49,许崇德书,第553页。李先念和杨尚昆担任国家主席期间,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由不同人员担任。
全国人大解释宪法时应当严格宪法文本,综合运用语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坚持民主集中原则和权力分工原则,把握国事活动条款具有的自主性、象征性和程序授权性特征,秉持严格解释的立场。另一方面,国家主席的外交实践不断扩展。
马岭:《国家主席的性质》,《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以及外交实践,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建立外交关系须经两国政府协商后签署建交条约,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此基础之上两国互派大使。 |